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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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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工作制度

 

根据《揭阳市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下简称市长特派员)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长特派员的工作职责:

1、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

2、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活动,征求、收集企业对解决制约发展的普遍性、根本性、迫切性问题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处理企业来信来电,直接受理企业投诉,并就企业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交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市长报告。

4、直接向市长汇报反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工作和存在问题。

5、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涉企工作任务。

二、实行市长特派员轮流值班制度,每位市长特派员每周负责值班一天,值班当天,应当到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座班,并负责处理当天的来信来电来访,当天值班的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汇报,同时与第二天当值的特派员做好交接工作。

三、市长特派员工作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特派员的召集,并协调本小组特派员的工作。遇特殊情况,组长可委托本组其他市长特派员作为临时召集。

四、任期内,市长特派员到企业开展调研,现场履行职权时,应先向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报告,调研时由组长带队,并有3名(含3名)以上的市长特派员参加,调研报告由组长落实专人撰写,并由调研小组集体研究出具。

五、市长特派员任期内,对于企业来电来信来访,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符合市长特派员受理范围的投诉,予以登记受理;企业来信来电来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属于市长特派员的职责范围;

2、应当提供书面反映材料并签名、盖章;

3、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事实依据;

4、提供与反映、投诉事件相关的必要资料;

5、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反映人的身份证件。

(二)对公、检、法、国安、海关缉私等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不服向市长特派员投诉或反映的,或其它超出市长特派员职责范围的投诉或反映,不予受理,告知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企业来信来电来访登记受理后,由最初接受投诉、反映的市长特派员主办,本组其他市长特派员协办,组长总负责。

七、案件受理后,主要承办的市长特派员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走访,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市长特派员进行调查、走访,由组长召集、组织包括主要承办的市长特派员在内的3名(含3名)以上特派员共同进行,组长也可委托主要承办特派员负责召集。

九、市长特派员现场履行职权,应当出示证件,现场制作记录交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十、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主要承办的市长特派员应当提出办理意见,由组长召集本组特派员进行集体讨论,讨论时,由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办理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确定,形成最终的办理意见,由参与讨论的市长特派员签名,报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备案。

十一、办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载明落实处理投诉事项的部门名称;

2、企业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投诉的事项;

3、市长特派员调查、核实的情况;

4、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5、处理投诉事项办理部门办结投诉事项及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市长特派员的时间。

十二、市长特派员的办理意见由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发出,加盖揭阳市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印章,并由主要承办的市长特派员签名。

十三、主要承办的市长特派员应当跟进、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市长特派员办理意见的情况和进度。

十四、市长特派员对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投诉案件的结果有意见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对有关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处理解决企业反映、投诉问题的,先报告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然后市长特派员可以将情况直接书面呈报市长,也可以将书面报告呈市长特派员办公室,由市长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将书面报告转呈市长并将转呈情况反馈市长特派员。

十五、市长特派员在日常中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存在问题,可以将情况通报本小组组长,并提议或由组长召集本组市长特派员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或提出质询。市长特派员工作小组决定进行调查并提出质询的,应当列出质询提纲,并将情况报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备案。

十六、市长特派员决定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或提出质询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发出书面告知,告知函中应列明调查的事项、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的主要事项、质询的问题,告知函加盖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印章。

十七、市长特派员现场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提出质询,由组长召集、组织3名(含3名)以上市长特派员共同进行,遇有特殊情况,组长也可委托本组其他市长特派员负责召集。

十八、市长特派员现场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提出质询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可将情况报告直接呈报市长。

十九、市长特派员履职的有关档案资料,结案后应当交市长特派员办公室存档。

二十、市长特派员任期结束后,书面向市长汇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二十一、本工作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揭阳市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工作制度由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13年5月31

主管单位: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揭阳市中小企业局
主办单位:揭阳市经贸信息中心    揭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